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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生态公益视野中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研究》简介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0-12-01

《生态公益视野中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研究》,周训芳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本书是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项目的结题成果。课题编号为2070SFB2050,结项证书编号为20100057.

从生态公益的学术视野考察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制度,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学术界对此尚未出现系统的研究。在国家生态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生态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在土地利用方向上的尖锐矛盾。生态公益与土地私益的冲突与协调,是国家生态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生态公益视野来具体考察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制度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研究拓展了环境法、民法和土地管理法研究领域。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方案,以协调生态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土地利用关系,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本研究成果系统论述了环境公平、农民自治权、森林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湿地保护、“两型社会”建设、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关系,深入研究了生态公益与农民土地私益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在国家生态建设中通过林地地役权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新路径,提出了环境保护用地这一新的土地类型,并创设了环境保护用地管理制度,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其主要内容、重要观点和对策建议如下:

(一)提出了代内公平是考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逻辑起点。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生态性利用,涉及到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从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关系来看,落实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需要,首先实现代内公平,应当成为考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逻辑起点。

(二)农民自治权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的自治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生态建设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中具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本书侧重于从衡平生态公益与农民土地私益的角度来关注农民的自治权,更多地关注扩大农民在国家生态建设中参与决策和参与社区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森林资源保护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林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特殊作用,森林的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净化大气环境、积累营养物质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6项生态服务功能年价值达10.01万亿元。集体林地占全国总林地面积的60%,个体经营的面积达到32.08%。在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处理好生态公益与农民土地私益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四)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制度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应当结合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的特点,借鉴社区共同管理等国际经验,建立起生态公益和农民土地权益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搞好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的同时,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到侵犯。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集体林地肩负着国家生态建设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双重使命。《物权法》对国家生态建设和生态公益行政管理模式产生了很大影响。集体林权受到《森林法》上生态公益的诸多限制,改革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国家生态建设与维护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六)自然保护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改变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地的所有权关系,协调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土地利用关系,依法维护集体林权和落实林地林木管护责任与补偿责任,是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最核心的内容。应当实现生态公益林制度的法律化,建立自然保护区林地管理契约制度和社区共管制度。

(七)湿地保护中的生态公益与农民土地权益。在湿地立法中,应当明确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并将其作为生态法益加以保护。明确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应当成为全国湿地保护立法的核心问题。

(八)“两型社会”建设与湿地管理体制创新。本书以国际重要湿地洞庭湖湿地管理体制为例,结合“两型社会”建设和国家生态建设的实际,提出了通过湿地管理体制创新来协调生态公益与农民湿地权益关系的具体思路。

(九)湿地保护的主流化与湿地法律制度的生态化。应当将湿地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社区的积极性共同参与湿地保护,使湿地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当中以及政策制定框架中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的主流化工作之中,建立起与湿地生态规律相适应、与湿地环境容量相适应、与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产业结构、产业规模和产业布局,推进湿地区域的经济一体化、生态一体化。

(十)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行政法上的野生植物权属管理本质上是生态公益管理,与物权法上的野生植物所有权制度存在本质区别。应当区分人与动物的生态关系和动物保护法律关系。保护动物,是保护人类的生态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

(十一)林地地役权是出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而设计的。林地地役权的设立既要符合《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又要符合森林资源的生态特性和国家生态建设的管理目标,可以广泛运用于生态林建设、防沙治沙、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领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

    (十二)环境保护用地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荒地、滩涂、自然遗迹地、沼泽地、湖泊、河流、陆地水域、岛屿、海岸等,应成为一个独立的土地类型。环境保护用地管理除了要遵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一般规则以外,还应当结合生态规律、人地关系和保护对象的特点来实施管理,并需要采用生态效益补偿的方式来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